找沒有資質的人封陽臺出事故 業(yè)主需擔責
作者:未知 來源:成都商報 更新時間:2018年12月04日 【字體:大 中 小】
出事之前,四川南部人羅斌(化名)在成都做工近3年,有一些安裝門窗的經驗。2016年8月23日,他像往常一樣,從一個做室內裝飾的老板手里接下一單活,給17樓的一戶人家封陽臺,按工作量每平方米35元計算報酬。但他沒想到,自己在沒系安全帶、沒拴安全繩,也無人協(xié)助的情況下,踩在約40公分的圓筒上施工,會把他帶向死亡。
彼時,羅斌的妻子郭會因患有肺結核、心臟病待業(yè)在家,15歲的女兒正在讀初中。“我生病之后一直在家,不知道他干的活這么危險。出事后,找他干活的老板也跑了,法院判的20多萬一分錢都沒給。”12月3日,成都高新法院對包括郭會在內的5個困難家庭發(fā)放了司法救助金。拿到當天最高救助金5.8萬余元的郭會熱淚盈眶,“這下好了,女兒可以上學了。”
南充男子高空施工未系安全繩墜樓身亡 家庭獲司法救助
17樓高空施工,沒系安全帶、不栓安全繩,墜樓而亡
2016年8月,家住成都高新區(qū)的余先生想找人封陽臺,剛好在小區(qū)內看到一家做室內裝飾的門店,于是聯(lián)系了承接人張某。兩人約定將余先生房屋的封陽臺業(yè)務包給張某完成(包材料和安裝),費用合計5580元。張某負責安全措施,一切安全風險由張某承擔。同年8月22日晚,張某又找到羅斌,約好第二天到余先生家做工,按工作量每平方米35元計算報酬。安裝所需的槍鉆、電錘、紅外線由羅斌自帶,而其他安裝材料都由張某提供。
第二天,8月23日,張某的妻子帶羅斌來到余先生家安裝門窗。安裝時,羅斌沒系安全帶、沒拴安全繩,也無人協(xié)助。他踩在一個約40公分的圓筒上施工,結果一不小心,從17樓跌落致死。公安機關對此認定,羅斌系高墜死亡,非刑事案件。事發(fā)后,張某和余先生分別墊付了5萬、1萬元,但沒有就賠償金額與郭會一家達成一致。隨后,2016年10月,郭會一家將張某、余先生及余先生房屋所在的物業(yè)中心一道訴至高新法院。
一個事故,三方承擔。
找沒有資質的人封陽臺,業(yè)主也有錯
法庭上,張某認為,羅斌出事時應預見到不系安全帶、沒有防護欄,在17樓施工有多危險,他自身具有重大過錯。對于他和羅斌之間的勞務關系,應根據(jù)各自的過錯責任承擔,而余先生也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。但余先生認為,他把活兒包給張某,和張某是承攬關系,和羅斌之間沒有直接關系。
法院審理認為,張某從余先生手里承接了工程,然后交給羅斌安裝,羅斌接受了張某的指示、管理和監(jiān)督。而張某以每平方35元向羅斌支付報酬,屬于計酬方式的一種,雙方系勞務關系。余先生將拆改陽臺的工程交給張某完成,雙方形成了承攬關系,與羅斌之間不直接構成勞務關系。
但在責任承擔方面,余先生仍需負責。因為拆改門窗是高處施工作業(yè),本身危險性大,而拆改門窗對安裝質量要求也較高,余先生理應交給具備必要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企業(yè)完成。因此,余先生將工程交給沒有任何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張某完成,屬于在選任上存在一定過失,需要承擔一定責任。
而張某應為提供勞務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,同時進行安全教育。本案中,羅斌在高處從事安裝作業(yè),張某應提供安全繩等防護措施,但張某疏于履行責任,其過錯是造成羅斌墜樓死亡的原因之一。
至于死者羅斌,法院認為,他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從事門窗安裝工作已久,應當預見到高處作業(yè)的危險性。他在沒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、也沒必要人員協(xié)助的情況下施工,放任損害后果的發(fā)生,羅斌自身應承擔一定責任。
另一被告某物業(yè)中心作為物業(yè)服務單位,盡到了對裝修圖紙審查、對裝修現(xiàn)場巡查等物業(yè)服務,在本案中沒有過錯,不應承擔責任。
最終,法院酌情確定被告余先生承擔10%責任,張某承擔40%責任,原告方需自擔50%的損失,于是判決被告余先生和張某分別賠償原告方22萬余元、5.9萬余元。